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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北林区**镇**街。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村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晚上21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建设大街3公里处时,被孟村县城区中队值勤民警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8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10月29日被黑龙江省青冈县城郊派出所民警在辽宁省朝阳市中政大街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案情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2020年11月3日

附注:

 1、孟村县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现押孟村县看守所;

3、孟村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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