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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村1队**号,住承德市双桥区**镇**城**号楼**单元**。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1时许,驾驶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H52***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缨

 检察官助理:王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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