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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4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路**三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邢某某、周某某等五人在涞源县**街**后门门口处执行测酒任务时,查获一辆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经现场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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