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1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客车沿本市涿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向阳大堤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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