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3.09mg/100ml)驾驶桂R****8号小型普通客车到G80线广昆高速公路411公里500米贵港市木格收费站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9月3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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