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乡**村。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D****9小型轿车行驶到长治市潞城区中华大街府东岗中医院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省黎城司法鉴定中心黎司鉴(2019)血鉴字第404号检测报告书鉴定结果为:18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荣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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