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潞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城区**镇**,住潞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0的帕萨特小轿车沿309国道行驶至潞城区史回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山西省黎城司法鉴定中心黎司鉴[2020]血鉴字第117号检测报告书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含量为116.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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