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霸州市**镇**村。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3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老堤村鑫达饭店饮酒后驾驶冀RX****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中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卜庄路口时被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扣。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3mg/0.1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