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于甘肃古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库尔勒市**销售有限公司装潢技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宿舍。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蓝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功百信苑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后张某某驾车逃逸至开发大道辰兴生活大师前路段被正在夜检夜查的交警拦截查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191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张某某已将受损车辆修复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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