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长滩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悬挂粤J32****假车牌的台玲牌125C型(发动机号码:FF157-22****)两轮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路**桥对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8*******;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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