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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3时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X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华路实验学校红绿灯对开路口时,与道路隔离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张某某自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2.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5月7 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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