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2019年1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滕州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滕州市塔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塔寺路与学院路路口北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电子证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贺森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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