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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要要,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坊第17户,现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合肥市新站区**乡**村内无名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碰撞到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被害人费某某,造成被害人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20和110,并在现场等候。被害人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费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接警单、病例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2.证人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房**村(电话:1832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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