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原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镇**路**号。因涉嫌受贿,于2020年4月10日被靖边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7月9日被靖边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延长留置时间,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担任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甲支行党委委员、*甲支行**。期间,张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招录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34.46万元。
(一)张某甲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非法收受人民币537万元、2万美元、房产一套(数额计人民币249.92万元)。
1、收受府谷县*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8万元。2010年、2011年、2013年,府谷县*甲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分别贷款2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2010年7月,为了尽快取得贷款,白某某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2011年12月,为了感谢张某甲顺利发放贷款,白某某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2013年3月,为了尽快取得贷款,白某某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8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收受府谷县**枣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甲10万元。2010年、2011年、2013年,**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分别贷款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2010年12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发放贷款,郝某甲在张某甲的家中送给其2万元;2011年12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发放贷款,郝某甲在张某甲的家中送给其3万元;2012年12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发放贷款,郝某甲在张某甲的家中送给其5万元。张某甲将其中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5万元用于支付其父亲张某乙的治疗费用。
3、收受府谷县方正自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1万元。2010年4月,府谷县方正自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1300万元。2010年3月,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贷款,杨某甲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张某甲将该1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收受陕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2万美元。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陕西**有限公司先后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申请信贷业务,分别办理了2亿元承兑汇票、9000万元贷款、2亿元承兑汇票、1.5亿元承兑汇票和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13年3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王某甲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万美元。2017年3月27日、2017年4月17日,张某甲委托他人将其中19600美元分两次兑换了人民币133502.46元。后张某甲将该笔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收受府谷县中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7万元。2010年、2011年、2012年,府谷县中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分别贷款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2010年6月,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贷款,李某甲在张某甲单位门口送给其3万元;2011年8月,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贷款,李某甲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2年10月,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贷款,李某甲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7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6、收受府谷县*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甲10万元。府谷县*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以五户联保贷款6000万元,于2012年以五户联保贷款1亿元,于2013年以五户联保贷款8000万元,于2014年贷款8000万元,于2015年贷款4000万元。2012年春节前,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并维护关系为今后贷款顺利发放,闫某甲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2年4月17日,张某甲将该1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7、收受府谷县**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A、股东马某某5万元。2011年,府谷县**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1年8月,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该笔贷款,马某A、马某某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2011年8月15日,张某甲将该5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62129601060******。
8、收受张某丙、张某丁4万元。2011年,张某丁、张某丙姐妹二人以尚某某、张某、何某甲、刘某甲的名义先后四次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共计800万元。2011年1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张某丙、张某丁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4万元。张某甲将该4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9、收受府谷县**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柴某某20万元。2011年,府谷县**实业有限公司与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达成“鑫域首府”住宅楼楼宇按揭合作协议。2011年12月,为了及时、顺利办理按揭贷款业务,柴某某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20万元。2012年3月15日,张某甲将该2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10、收受府谷县**材料有限公司**陈某甲10万元。2011年12月,府谷县**材料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承兑汇票7000万元。2012年1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陈某甲安排公司的出纳陈某乙和会计刘某乙张某甲家中送给其10万元。2012年1月14日,张某甲将该1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11、收受府谷县*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10万元。2012年8月,府谷县*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承兑汇票4000万元。2012年3月,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该笔承兑汇票,赵某甲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10万元。2012年3月16日,张某甲将该1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12、收受府谷县*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3万元。2012年9月,府谷县*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2年年底,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齐某某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3、收受府谷县顺利*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A3万元。2012年、2013年、2014年,府谷县顺利*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先后分别贷款600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后、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王剑先后在张某甲家中分别送给其1万元,共计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4、收受府谷县绿河园**养殖有限公司刘某丙3万元。2012年6月,府谷县绿河园**养殖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2年5月,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该笔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的丈夫刘某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5、收受府谷县*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某3万元。2012年6月,府谷县*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2年6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岳某某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6、收受张某戊5万元。2012年11月,张某戊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经营贷款190万元。2012年12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帮助,张某戊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张某甲将该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7、收受府谷县新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8万元。2012年6月,府谷县新大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2年7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徐某甲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8万元。2012年8月15日,张某甲将该8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18、收受杨某乙5万元。2013年11月,杨某乙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2012年年底,为了与张某甲维系关系获得贷款,杨某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2013年年底,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杨某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9、收受府谷县三田和*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乙3万元。2012年9月,府谷县三田和*乙商贸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贷款600万元。2012年年底,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赵某乙安排其兄弟赵某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张某甲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收受府谷县正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丁,其数额计人民币249.92万元。2010年至2015年,府谷县正恒**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先后分别贷款24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8000万元、8000万元、4000万元。2012年,刘某A为了和张某甲维护关系、方便公司从长安银行贷款,送给张某甲苏州市吴江区怡景花园的别墅一套。2015年3月26日,刘某A按照张某甲要求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甲之某某甲,房屋坐落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湖路1555号太湖怡景花园30幢-102。该房产含房屋契税等总价计349.92万元,张某甲支付了100万元,剩余249.92万元某某乙支付。
21、收受府谷县华能神府矿区**煤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2万元。2012年5月,府谷县华能神府矿区**煤矿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2.3亿元。2012年5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高某某安排副矿长刘某戊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收受郝某乙2万元。2012年3月,郝某乙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2012年4月,为了感谢张某甲批准发放贷款,郝某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3、收受府谷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20万元。2012年3月,府谷县**工贸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2500万元。2012年4月,为了感谢张某甲批准发放贷款,王某丙(已故)安排妻子苏某甲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0万元。2012年8月7日,张某甲将该2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621296010******。
24、收受任某某5万元。2013年7月,任某某以府谷县*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己)名义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3年6月,为了能够尽快取得该笔贷款,任某某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户名为任某某、存款为5万元的农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250610110******。2015年3月,张某甲使用该卡时发现卡丢失,遂给任某某打电话称该银行卡丢失,让任某某补办。任某某将卡补出后再未交给张某甲。
25、收受府谷县新慧*甲有限公司股东某某丁10万元。2013年11月,府谷县新慧*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承兑汇票2400万元。2013年9月,为了能够顺利办理该笔承兑汇票,某某丁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3年9月4日,张某甲将该1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0******。
26、收受府谷县*乙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鲁某某10万元。2013年12月,府谷县*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鲁某某的妻子)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承兑汇票2000万元。2013年12月,为了尽快办理该笔承兑汇票,鲁某某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4年1月7日,张某甲将该10万元存入户名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0******。
27、收受府谷县西祥*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20万元。2013年11月,府谷县西祥*乙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承兑汇票1920万元。2013年11月初,为了能够尽快办理该笔承兑汇票,薛某某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0万元,2013年12月15日,张某甲将该2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621296010******。
28、收受陕西**师务所副所长刘某己90万元。为了与张某甲维系关系、能够取得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客户的贷款审计业务,2013年初,**事务所**丁某某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30万元;2014年初,刘某己委托丁某某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30万元;2015年初,刘某己委托丁某某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30万元。2013年至2015年,张某甲将该事务所作为信贷业务合作中介机构上报,该事务所顺利取得2013年度、2014年度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客户的贷款审计资格。2013年3月8日,张某甲将其中3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621296010******。2014年2月11日,张某甲将其中的3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2015年,张某甲将其中的30万元借给其表弟刘某B。
29、收受府谷县岐华煤化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庚5万元。2013年7月,府谷县岐华煤化营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3年5月,为了能够尽快取得该笔贷款,张某庚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张某甲将该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0、收受温某甲2万元。2013年11月,温某甲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2013年11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温某甲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1、收受王某丁、王某戊共计108万元。王某丁、王某戊先后为府谷县金川**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戊另为府谷县*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5年,府谷县金川**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5笔贷款:2013年2月办理承兑汇票6000万元,2013年8月办理承兑汇票6000万元,2014年4月办理承兑汇票3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2015年1月办理固定资产借款9200万元。2013至2014年,*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2笔贷款:2013年12月办理承兑汇票4800万元,2014年7月办理承兑汇票4800万元。期间,为了同张某甲维系关系、顺利取得上述贷款,王某丁于2013年8月在北京朝阳**医院以看望张某甲的名义送给其10万元;2014年2月,王某丁在张某甲家送给其20万元;2014年6月,王某丁在张某甲家送给其20万元;2014年6月,王某丁和王某戊在府谷县**医院以看望张某甲的名义送给其5万元;2014年农历8月,王某丁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4年10月,王某丁在府谷县支行门口张某甲当时乘坐的车上送给其20万元;2014年农历春节前,王某丁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5年农历8月,王某丁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2014年10月份,王某戊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30万元。2014年2月11日,张某甲将其中20万元存入户名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2014年10月20日,张某甲将其中50万元存入户名为张某某的长安银行卡,卡号8060507990******;2014年10月21日,张某甲将其中10万元存入户名张某A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32、收受府谷县宏展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3万元。2013年12月,府谷县宏展机械**有限公司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3年12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办理过程中的帮助,李某乙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3、收受杨某丙3万元。2013年8月,杨某丙以府谷县蓄茂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庚)的名义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2013年6月,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该笔贷款,杨某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常生活开支。
34、收受府谷县永森*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7万元。2013年4月、2014年5月、2015年9月,府谷县永森*甲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先后分别贷款6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为了能够顺利取得上述贷款,2013年3月、2014年4月、2015年8月,段某某先后在张某A家中分别送给其3万元、3万元、1万元。张某甲将该7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5、收受府谷县*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甲8万元。2013年8月,府谷县*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800万元。2013年5月,为了能够尽快取得该笔贷款,柴某甲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8万元。张某甲将在8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6、收受府谷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乙20万元。2013年12月,府谷县**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3000万元。2013年11月,为了能够尽快取得该笔贷款,苏某乙委托苏某丙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0万元。2013年12月15日,张某甲将该2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621296010******。
37、收受府谷县*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丁10万元。2013年3月,府谷县*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800万元。2013年3月,为了能够尽快取得该笔贷款,杨某丁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3年5月31日,张某甲将该1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38、收受府谷县*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王某己5万元。2013年12月,府谷县*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庚,系王某己的父亲)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1000万元。2013年11月,为了尽快取得该笔贷款,王某己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张某甲将该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9、收受府谷县来*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某10万元。2013年10月,府谷县来*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3年12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边某某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4年1月7日,张某甲将该1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40、收受府谷县达昕*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戊3万元。2013年10月,府谷县达昕*丙商贸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3年11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杨某戊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1、收受何某乙3万元。2013年11月,何某乙以其妻子刘某辛的名义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2014年1月,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何某乙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2、收受杨某己3万元。2013年12月,杨某己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2013年11月,为了能够尽快取得该笔贷款,杨某己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3、收受府谷县**煤矿时任矿长王某辛3万元。2014年5月,府谷县**煤矿在长安银行府谷支行贷款1.5亿元。2014年3月,为了尽快取得该笔贷款,时任矿长王某辛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4、收受府谷县*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己2万元。2014年12月,府谷县*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500万元。2014年11月,为了能够尽快取得该笔贷款,张某己在府谷县守信广场附近一饭馆送给张某甲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5、收受府谷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乙2万元。2014年12月,府谷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600万元。2014年年底,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徐某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6、收受府谷县*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韩某甲3万元。2014年5月,府谷县*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乙,系韩某甲的兄弟)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300万元。2014年4月,为了尽快取得该笔贷款,韩某甲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7、收受府谷县**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甲15万元。2014年、2015年,府谷县**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共计贷款6000万元。2014年10月、2015年11月,为了能够尽快取得上述贷款,贾某甲先后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5万元,共计15万元。2014年12月19日,张某甲将10万元存入户名为张某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张某甲将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8、收受府谷县民永兴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6万元。2014年5月,府谷县民永新农产品**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400万元。2014年3月,为了顺利取得该笔贷款,郭某甲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6万元。张某甲将该6万元存入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卡号62284629400******。
49、收受府谷县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乙10万元。2014年5月,府谷县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960万元。2014年4月,为了尽快取得该笔贷款,郭某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4年4月30日,张某甲将该1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卡号8060507990******。
50、收受府谷县金川**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乙10万元。2014年6月,府谷县金川**合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2000万元。2014年5月,为了尽快取得该笔贷款,温某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2014年9月12日张某甲将该10万元存入户名为张某A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51、收受陕西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C5万元。2014年12月,陕西三江**化工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1.2亿元。2014年11月,为了尽快取得该笔贷款,刘某C委托公司**某某己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2014年12月12日,张某甲将该5万元存入户名为张某A的长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52、收受李某丙2万元。2014年4月,李某丙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2014年2月,为了顺利取得该笔贷款,李某丙在张某甲家门口送给其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3、收受府谷县丽车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丙3万元。2014年5月,府谷县丽车源汽车**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贷款400万元。2014年5月,为了能够尽快取得该笔贷款,徐某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张某甲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4、收受贾某乙2万元。2014年1月,贾某乙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2014年1月底,为了感谢张某甲在贷款过程中的帮助,贾某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5、收受史某某2万元。2014年11月,史某某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2014年10月,为了顺利取得该笔贷款,史某某在府谷县首信广场一饭馆送给张某甲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6、收受刘某壬2万元。2014年5月,刘某壬以其女婿王某壬的名义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5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2013年年底,为了顺利取得该笔贷款,刘某壬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7、收受张某戊2万元。2014年6月,张某戊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5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2014年4月,为了顺利取得该笔贷款,张某F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张某甲将该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8、收受刘某癸1万元。2015年12月,刘某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2015年11月,为了顺利取得该笔贷款,刘某癸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张某甲将该1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二)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招聘、职务晋升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5万元。
1、收受杨某庚10万元。2010年,杨某庚请托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录用人员过程中给其提供帮助,能够顺利被录用。在张某甲的帮助下,2010年8月杨某庚被录用为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授信管理岗**。2010年8月,为了感谢张某甲的帮助,杨某庚在榆林市开发区鼎上鲜火锅店楼下送给张某甲7万元。2011年1月,张某甲将该7万元借给其朋友裴某某。2013年12月,杨某庚请托张某甲在其职务晋升中给予帮助,并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后张某甲推荐杨某庚府谷县支行**职位。2015年1月,杨某庚被聘任*丙支行**。2018年2月,杨某庚被聘任为府谷县支行**。张某辛将该3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收受赵某丁5万元。2010年,赵某丁请托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录用人员过程中给其提供帮助,能够顺利被录用。在张某甲的帮助下,2010年8月赵某丁被录用为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个人客户经理岗**。2010年11月,为感谢张某甲的帮助,赵某丁在张某甲家送给其5万元。2011年1月,张某甲将其中3万元借给裴某某,剩余的2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收受张某F20万元。2010年,张某F请托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录用人员过程中给其提供帮助,能够顺利被录用。2010年6、7月,张某F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20万元。在张某甲的帮助下,2010年8月张某A被录用为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客户经理部经理岗**。2011年1月,张某甲将该20万元借给裴某某。
4、收受闫某A20万元。2010年,赵某戊请托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录用人员过程中给予闫某A的妻子王某A帮助,能够顺利被录用。之后,闫某A在张某甲家中送给其10万元。在招录考试前一天,赵某戊、闫某A在榆林永昌**酒店张某甲住宿的房间又送给其10万元,两次共计20万元。在张某甲的帮助下,2010年8月王某A被录用为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小企业客户经理岗**。2011年1月,张某甲将该20万元借给裴某某。
5、收受崔某甲30万元。2012年11月,崔某甲请托张某甲帮忙将女儿崔某乙录用为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的正式**,并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0万元。2013年5月份,张某甲帮忙将崔某乙由实习转为劳务派遣担任府谷县支行的打字员。2013年10月7日,张某甲将该3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6、收受王某癸30万元。2011年冬季,王某癸请托张某甲帮忙将儿子王某D录用为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正式**,并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0万元,张某甲答应尽量帮忙。2011年12月8日,张某甲将该3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2011年、2012年长安银行没有招录**。2013年4月,在长安银行榆林**行的招聘中,王某D被录用为府谷县支行的正式**,但张某甲在此次招聘工作中并未实际提供帮助。
7、收受张某壬20万元。2013年,张某壬托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聘中给儿子张某G供帮助,能够顺利被录用。之后,张某H委托张某癸来到张某甲家中送给其20万元。在张某甲的帮助下,2013年4月张张某G在长安银行榆林**行的招聘中被录用为府谷县支行的正式**。2013年5月14日,张某甲将其中的16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8、收受朱朱某某30万元。2013年,朱某某请托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聘中给女儿朱某某提供帮助,能够顺利被录用。2013年3月,朱朱某某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0万元。在张某甲的帮助下,朱某某在长安银行榆林**行的招聘中被录用为府谷县支行的正式**。2013年5月20日,张某甲将该30万元存入了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9、收受韩某丙30万元。2013年,韩某丙请托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聘中给儿子韩某提供帮助,能够顺利被录用。在张某甲的帮助下,2013年11月韩某被补录为长安银行**。2013年11月,为感谢张某甲的帮助,韩某丙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30万元。2013年12月10日,张某甲将其中的20万元存入了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10、收受张某A20万元。2013年4月,张某A请托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聘中给女儿张某B提供帮助,能够顺利被录用,并在张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其存有20万元的长银行卡一张,卡号62129601060******。在张某甲的帮助下,2013年4月,张某B被录用为长安府谷县支行的**。2013年4月28日,张某甲将该20万元存入户名为闫某乙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
11、收受张某C20万元。2015年7月,王某A请托张某甲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聘中给亲戚张某C的儿子张某I提供帮助,能够顺利被录用。张某C委托王某A在府谷县金信广场附近送给了张某甲20万元。在张某甲的帮助下,2015年8月张某某被录用为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2013年9月29日,张某甲将该20万元存入了户名为张某E的长安银行卡内,卡号8060507990******。之后,张某甲将该20万元用于归还其欠同学刘某A的借款。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034.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媛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8册、另活页22页。
3.涉案款中的607万元在提起公诉前追缴至靖边县监察委员会涉案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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