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遂宁市河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遂宁市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6日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9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公司的工程项目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工程承包商贺某某等15人谋取利益,先后34次收受以上15人所送现金122.5万元。
1.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体育中心”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该项目实际承包人杨某某谋取利益。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河东新区**景观项目和五彩南路**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该项目负责人谭某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谭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3.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河东新区**村乡村道路(**路)建设整治(一期)、河东新区**村乡村道路(**干道)建设整治(一期)、河东新区**村乡村道路(**路)建设整治(一期)项目监理”“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A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安置房)监理”监理费拨付等方面,为成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某某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宋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4.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仁里**广场项目”、“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河东新区**景观工程项目(一标段)”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上述项目实际承包人鲜某某、吴某某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鲜某某所送现金共6万元,1次收受鲜某某代其与吴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共计11万元。
5.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A区)**建设项目(**安置房)”、“遂宁市河东新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城中村项目勘察一设计一项目总承包(EPC)”等项目的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上述项目实际负责人贺某某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贺某某所送现金82万元。
6.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学”等委托招标项目的合同批签等方面,为招标代理人员刘某某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7.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河东新区**镇城乡一体化(仁里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标段”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项目实际负责人樊某某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樊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8.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A 地块”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该项目内部承包人杨某某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9.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获取“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A区)整体城镇化建设**大道跨线桥辅导工程”等招标代理业务方面,为招标代理业务人员杨某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10.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A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铁)施工1标段”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该项目实际承包人卢某某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卢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11.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东新区二期(A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铁)施工2标段”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该项目实际承包人张某乙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
12.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河东新区**片区棚户去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遂宁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谋取利益。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收受严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13.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河东新区**镇一体户项目(道路部分一起工程)”、“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A区)整体城镇化建设**大道跨线桥辅道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上述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人、实际承包人蒋某某谋取利益。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收受蒋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14.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学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中国建筑第**局有限公司**公司遂宁片区大项目部经理何某某谋取利益。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四川省人口信息证明、干部履历表、张某甲个人基本情况的说明、任免职文件、河投公司分工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付款申请审签单、项目拨款凭证、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贺某某、鲜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凯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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