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1976********,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新疆呼图壁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尉犁县**镇****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网上追逃,于2019年1月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月1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9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种植土地需要资金为由,找到新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称愿意将其所有的新疆若羌县***乡****开发区的814亩土地(编号为:新若国用(2011)第292号、第293号、第294号土地)抵押给**担保公司做担保,由**担保公司联系银行办理个人贷款,获得核准后,张某某提供新若他项(2014)250号他项权证书抵押给**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并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在新疆和静县农村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
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又将其所有的新若国用(2011)第292号、第294号土地抵押给焉耆县农村信用社用于贷款300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书。
贷款到期后,经新疆和静县农村信用社和**担保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人张某某拒不偿还借款且逃匿。2016年9月30日,新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张某某向和静县农村信用社代偿贷款本息1525265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经鉴定,新若他项(2014)第250号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系伪造的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他项权证作为担保与受害公司新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骗取该公司15252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