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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单位大连**出口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栋**。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诉讼代表人段某某,系*甲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823218****。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11985********,汉族,小学文化,大连**出口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村**号)。因涉嫌故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连**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大连**出口有限公司,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情况下,利用低于商品市场价格引诱、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签订合同,并在收到被害人货款、定金后,拒不履行合同,并以延迟发货、发错货物、签订退款协议、拒接电话不退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定金、货款,分别共计美元126650元、人民币133037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15日,被告单位大连**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平台搜索外贸订单,得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被害人A**需要订购弹力丝(涤纶线),王某某通过邮件、微信与A**取得联系,并向A**提供弹力丝DTY150D/48F的合同报价,并于2017年11月22日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收到预付货款后15天内,由*乙公司向A**交付23000个弹力丝DTY150D/48F(黑色和白色)。2017年11月23日,A**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账户内汇款美元34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A**美元34100元;

2.2018年1月25日,被告单位大连**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以低价格诱骗印度共和国被害人m**签订了再生塑料的买卖合同,被害人m**向*丙公司账户支付了美元504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发错货物为由,拒不继续履行合同,退还被害人m**美元1900元后,骗取被害人m**美元3140元;

3.2018年1月,*丙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通过**平台,并利用*丙公司名义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报价与济南**有限公司签订甘油销售合同。济南**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货款美元37500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情况下,骗取被害单位济南**有限公司货款美元37500元;

4.2017年,*丙公司业务员李某某从网上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捷克被害人m**,并签订了丙二醇和二丙二醇买卖合同。被害人m**按照合同约于2018年1月份支向*丙公司支付了美元24400货款,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情况下,以发错货物为由,骗取被害人m**货款美元24400元;

5.2017年12月18日,*丙公司的业务员房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平台与新几内亚籍被害人S**签订购买16000包A4打印纸的买卖合同,后被害人S**于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3月6日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400元,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货款后明知没有履行能力并拒不发货,骗取被害人S**货款人民币50400元;

6.2017年,*丙公司业务员房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联系到智利被害人P**并签订购买纱线的买卖合同,被害人P**于2018年1月19日和2018年2月19日分别向*丙公司支付货款3850美元和9110美元,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货款后明知没有履行能力,以发错货物为由骗取被害人P**货款美元12960元;

7.2017年12月,*丙公司业务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平台上联系了需要A4纸的埃及被害人O**,并使用*丙公司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被害人O**签订打印纸销售合同。被害人O**向*丙公司支付了美元7140元的货款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没有履行能力,以发错货物为由骗取被害人O**货款美元7140元;

8.2017年12月8日,*丙公司业务员杨某某在网络上联系了也门被害人a**,并使用*丙公司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其签订打印纸买卖合同,并签订了两份打印纸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害人a**先后两次向*丙公司支付了共计人民币33037元的货款,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货款后以找不到货运船只为理由拖延拒不发货,骗取被害人a**货款人民币33037元;

9.2018年1月8日,*丙公司业务员郑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找到义乌市**有限公司的被害人魏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被害人魏某某的义乌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打印纸买卖合同,被害人魏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496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发错货物为由拒不发货,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49600;

10.2017年12月20日,被告单位业务员郑某通过网络联系了阿联酋的被害人e**,并使用被告单位的名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其签订打印纸买卖合同,被害人e**向被告单位支付了货款 美元741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发错货物为由拒不发货,骗取被害人e**货款美元7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买卖合同、转账凭证、被害人邮件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等;

3.证人夏某某、杨某乙、徐某某、王某乙、傅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于某某、某某某、希某某、林某某等人陈述;

5.同案犯王某某、郑某、房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勘验笔录:涉案计算机勘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出口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按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单位大连**出口有限公司主管人员亦应按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都兴辉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9册、光盘10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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