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同市云州区**镇**村**号,住大同市云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上榆涧村自家玉米地里用打火机点火烧玉米茬子时,由于突然起风,燃烧的火势迅速蔓延到周边的林地内造成水土保持林火灾,被告人张某某一直在现场灭火并主动报119火警求助灭火。经大同市林业调查规划院调查鉴定,此次发生火灾的林地总过火面积为5.0942公顷,林保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立案、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网上比对、情况说明、119出警记录、被害人谅解书及户籍信息等证据;
2.证人证言:李战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讯问笔录、亲笔悔过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大同市林业调查规划院调查鉴定、现场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指认现场、现场勘验及讯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地里烧玉米茬子时,由于过失造成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火灾,经鉴定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5.0942公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灭火并主动向119报警,未逃离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哲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材料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斌贵,男性,1971年4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71042251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上榆涧村518号,住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上榆涧村518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斌贵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斌贵在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上榆涧村自家玉米地里用打火机点火烧玉米茬子时,由于突然起风,燃烧的火势迅速蔓延到周边的林地内造成水土保持林火灾,被告人张斌贵一直在现场灭火并主动报119火警求助灭火。经大同市林业调查规划院调查鉴定,此次发生火灾的林地总过火面积为5.0942公顷,林保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立案、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网上比对、情况说明、119出警记录、被害人谅解书及户籍信息等证据;
2.证人证言:李战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斌贵的讯问笔录、亲笔悔过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大同市林业调查规划院调查鉴定、现场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指认现场、现场勘验及讯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斌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贵,在自家地里烧玉米茬子时,由于过失造成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火灾,经鉴定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5.0942公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斌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斌贵在案发后积极灭火并主动向119报警,未逃离现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哲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斌贵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材料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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