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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妨害作证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未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9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H*****的轿车时,在途经淮安市*****门口时与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指使同车人员汪某某(另案处理)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向警方作出有他人驾车的虚假证言,欲使自己逃避法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张某某的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19125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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