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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合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村,农民。2019年1月21日,因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9年2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被合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2019年 2月26日,因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9年4月1日,因在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19年4月19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3时许,合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何某某、章某某等人欲带涉嫌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张某某之子张某甲去合水县看守所执行拘留,当民警在公安局院子把张某甲带上甘M*****号警车时,张某某带领其女儿来到合水县公安局,对民警进行辱骂,且睡在警车前,用头撞击警车,不让警车离开。办案民警劝说未果,刑警大队大队长杜某某劝说、制止时该张又抱住了杜某某的腿、不让离去。迫使公务中断,无奈,民警把张某甲带回办案区,又从后门带出执行拘留。张某某又跑至办公大楼前用手摇脚踢玻璃门,并睡在门前地面,扬言不放其儿子张某甲,其就死在县公安局。当日16时许,**镇人民政府几名工作人员来到公安局轮番劝说该张,该张还是扬言若不放其儿子张某甲,其就不回去。直到当日19时许才被劝离。

2018年6月,甘肃省省级美丽示范村项目确定在张某某的家乡**镇**村实施,主要建设文化墙、院外花园和院落门楼。**人民政府对**沟通往**村**组道边住户俄某某、张某某等农户窑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张某某、张某甲父子同意施工。工队施工时需要将张某某家庄膀放杂物的窑洞崖面修整,张某甲提出将其家5孔窑洞外墙面砖箍,6孔窑洞门、窗换掉,并美化改造其家院墙、大门及门前路边,政府同意了其要求。后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张某甲要求在其家庄膀被挖的一孔放柴禾的窑洞基础上盖一间房,否则不让施工。后还要求砖箍窑洞内墙面,因建房、砖箍窑洞的事由不符合美丽乡村建设政策要求,**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后工程队未在张某某家继续施工。

2019年1月7日14时许,张某某以其子张某甲于2018年12月在北京上访后不知去向、**镇**村在修建美丽乡村时破坏其居住的窑洞等为由携带被褥前往市统办楼上访。市信访局接访后,张某某又拿着被褥挡在市统办楼东门不让工作人员出入。18时,**政府干部丑某某和魏某某将张某某劝返回家。同日**镇政府向张某某发出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答复两个月内办结。

1月8日12时许,张某某前往老**人民政府上访,后于当日18时被**镇工作人员劝离回家。1月9日15时许,张某某又以同一理由至县政府上访,当日20时许,**镇**村村支书丑某某将该张劝返离开。

1月10日8时许,张某某又前往县委办上访,县委办联系县信访局予以答复,张某某不听劝说不愿离开,直到中午12时许离开。当天14时30分,再次到县委办上访,至当日18时离开。1月11日8时30分,张某某再次到县委办上访,11时30分在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劝说下离开。

1月13日8时许,张某某以修建**村至**沟乡村道路征用其家5亩耕地、一轮土地承包时村上少给其家分3.7亩耕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未给其女儿张某乙分地、省级美丽乡村整治时将其家窑洞挖掉、石油车辆过往将其家窑洞震动,无处居住等要求携带上访材料前往北京上访。21日15时许,张某某在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区域非法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被送往甘肃省信访局驻京工作站收容,25日被**镇工作人员接访回家。

2月24日早,张某某再次携带上访材料至北京上访。26日14时,张某某在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区域非法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当日被全国两会期间接访的庆阳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接至北京市丰台区“**宾馆”休息,27日被**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接访回家。

2月27日,**镇政府向张某某之子张某甲送达了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告知其不服处理意见可向合水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3月20日早8时许,张某某在**镇街道搭乘客车至延安市准备再次进京越级上访。当日13时许,**镇人民政府作人员前往延安市将该张接访回家。

3月29日10时许,张某某携带上访材料再次在**镇搭乘李某某京E****京杯汽车前往北京上访。30日6时许,张某某在北京市**乡下车。4月1日11时许,张某某在中南海周边非信访区域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被送往甘肃省信访局驻京工作站收容。4月4日被**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丑某某、魏某某接访回合水县。

综上,张某某自2018年1月7日开始到北京、市、县、乡党政机关多次上访,其中在北京上访3次,市委、政府1次,县委、政府3次。镇党委、政府多次。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3次,被合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次。合水县**镇人民政府多次派出工作人员协调解决其提出的问题,并多次给予答复,但均因不能满足其要求未果。镇、村干部多次到北京、市、县等地对其接访、劝返,花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17557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入所体检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训诫书、工作说明、张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水县信访局来访登记簿、市信访局电话登记簿、**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张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汇报、北京地区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接谈及移交登记表、北京地区非接待场所相关人员劝返落地报告单、张某某家耕地底数及相关补偿清单、张某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合水县**镇工作人员赴京接领张某某花费明细及费用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合水县纪委监察局信访件初查了结反馈单、甘肃人民来访接待大厅来访人员登记表、张某甲上访材料、甘肃省信访局不予受理告知书、庆阳市信访动态、受理告知书、**镇人民政府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镇人民政府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魏某某、丑某某、俄某甲、王某某、俄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梁某某、惠某某、陈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张某己、俄某乙、汪某某、韩某某、梅某某、付某某、张某庚、王某甲、王某乙、薛某某、杜某某、张某辛、谢某某、魏某甲、李某乙、惠某甲、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违反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党政机关等非信访场所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权

                             

                                    2019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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