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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3时55分,哈尔滨路派出所巡警于某某接110指令带领巡防队员王某某、王某某到大连开发区马桥子街道十里岗红绿灯处处理一起乘客打车不付钱警情。当民警了解案情时,被告人张某某不听从民警劝阻酒后欲到马路上拦车,因担心被告人张某某有危险,巡防队员王某某拦住张某某并对其进行劝阻,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不听从巡防队员王某某的劝阻,多次推搡辱骂巡防队员王某某并且用身体冲撞王某某想要打车离开,王某某被撞开后从身后拉住被告人张某某不让其离开,被告人张某某用右手打了王某某一个耳光并且对其继续辱骂,后在民警在制服其过程中还多次用脚踢踹巡防队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急诊记录影像检查报告、谅解书。

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奎

2020年12月24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54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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