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山河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林兴小区21号楼6单元502室。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由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林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赵红谊协助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树峰
书记员: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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