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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襄汾县**公司**,户籍所在地临汾市襄汾县,住临汾市尧都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12日因打架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罚款500元。2018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采取堵拦对方,张贴侮辱性语言小字报、发威胁短信等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属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且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其劝说制止。2018年4月22日,张某某夫妇来到王某某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后,王某某家中两个花瓶、电视机、茶杯被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7420元,王某某和张某某夫妇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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