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莒县人,住莒县**楼**单元**室。2019年6月12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看到被害人薄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女朋友周晓丽发送暧昧信息,认为薄某某与其对象周晓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冒充周晓丽利用其微信将薄某某约至日照市莒县沸腾鱼饭店门口,后持棒球棍将薄某某驾驶的白色长安悦翔轿车左侧玻璃砸碎,过程中薄某某左胳膊受伤,后追随薄某某至湖头镇薄家店子村,张某某驾车意图撞击薄某某的轿车时,因车轮打滑将辛家街村委大队院东墙撞坏,张某某随即并持棒球棍将薄某某驾驶的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前盖、左前灯等处砸坏。后张某某窜至薄某某家门前,手持棒球棍将晖家大门砸坏。经鉴定,被害人薄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损毁的院墙损失为1292.76元,被损毁的轿车及防盗门及纱网损失价格为2522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了村委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990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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