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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3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04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单元**,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该局于2017年7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大连开发区经营一家名为“**”的电玩城。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该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在该店内摆放8台森林舞会机、2台鱼机、2台玛丽机用于供客人赌博。根据大公开【治】认【20175】005号认定,上述12台机器均认定为赌博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2台赌博机、监控录像机器盒(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赌博机认定书;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7893****(张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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