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空调维修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赤坑镇屿仔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和顺村*区*巷*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和其表哥张某某共同承租位于汕尾市城区和顺村腾飞路*巷*号的商铺,用于经营维修空调业务,商铺名称为“快*行”。2018年4月,张某某因外出务工,“快*行”商铺由被告人张某某单独经营。2018年8月,黄某某(在逃)主动找到被告人张某某,称想在其经营的“快*行”商铺内摆放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供他人赌博,并许以每个月人民币500元的“老虎机租金”和老虎机赌博盈利额的10%作为回报,而被告人张某某需要负责管理该台老虎机的日常赌博业务。被告人张某某觉得有利可图,同意黄某某摆放一台老虎机在其经营的“快*行”商铺内供他人赌博。2019年6月,黄某某再次主动找被告人张某某协商在“快*行”商铺内增加一台老虎机,并承诺把“老虎机租金”提高至每个月人民币1300元,提成则仍旧按照老虎机赌博盈利的10%抽取,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随后黄某某又摆放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在“快速行”商铺,与之前摆放的一台老虎机一起供他人赌博。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快*行”商铺内经营老虎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共约人民币85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汕尾市城区和顺村腾飞路*巷*号“快*行”商铺内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其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人民币8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19年12月6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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