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崔国茹,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3日至2019年09月0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二人在承德市高新区西营村西南沟开设赌局。在开设赌场期间,朱某某雇佣王某某为其开设的赌场运输参赌人员,雇佣张某某为其开设的赌场上抽水。期间朱某某和林某某总共非法获利6000元人民币,其中朱某某非法获利5300元人民币,林某某非法获利500元人民币,张某某获利2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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