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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强制猥亵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2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社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2019年3月6日因妨碍公务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19年8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载乘经社交软件结识的离异单身女性芦某某,行至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与信臣路交叉口附近一区间道内,强制猥亵芦某某,扣摸芦某某下体至其下体及皮肤损伤,芦某某反抗时咬伤张某某胸部。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照片、110案件登记表、出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  琴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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