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
郑艳(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名用张某某),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威海市某电子厂职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艳,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1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冰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郑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赵燕
审判员:卢传明
审判员:蔡伟鸿
书记员: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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