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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731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0********,汉族,文盲,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村下*号院。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01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明知宋**(在逃)、张**、张(二人均已判决)等人欲实施盗窃行为,驾驶其豫C*****越野车将上述三人送至被害人任**位于汝州市**镇**村的家附近,宋**等三人下车,张**在附近等候。张**翻墙进入任**院内并打开大门,宋**等三人遂进入院内。后在该户上屋内,三人向任**及其妻子王*索要祖传瓷器,并由张**持木棍及菜刀威胁,三人在该户内翻找到二个瓷茶壶和五个瓷盘子,后三人乘坐张**的越野车离开。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任**、郝**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王*的陈述;

4.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张**、张**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他人欲入户盗窃,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李冬冬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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