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楼村**楼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召集田某某划等26名劳动者承建涡阳县天河金街水电工程项目和涡阳县河畔铭城5#楼14-22层、2#楼地下车库水电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张某某基本收完承包工程款,但仍拖欠26名工人劳动报酬174810元。2019年2月2日,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某下达涡人社监令字(2019)1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张某某近期足额支付拖欠的所有工人工资,张某某逾期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涡阳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张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划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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