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316,彝族,大专文化,系*********技术学校****、********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站****,现住武定县狮山镇静城路。
本案由武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担任***********技术学校、*******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站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5月29日,将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资金130000元分四次借给邓某某、杨某某、张某使用。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挪用的“小金库”资金是公款还是违法收取的资金无法分清,挪用的资金性质不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调查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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