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镇**街**幢**号,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李某甲(作案时未满16周岁)、李某乙(作案时未满16周岁)到禄丰县碧城镇天翼手机专卖店盗窃手机23部、平板电脑1部。2020年4月21日13时许,李某甲、李某乙将其中一部华为荣耀9XPro-全网通8+256G手机和一部OPPOReno3型Pro-5G12+256G手机带到禄丰县**镇**街**手机店,张某某怀疑手机来路不正,仍然以1850元人民币收购了这两部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6846元。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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