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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放火案起诉书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镇**东街**号(**局**号家属**单元**楼南户),无业。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回家,在家中叫骂前妻袁某某,并拿一根黑色棒球棒将袁某某所住的卧室墙壁上的玻璃砸碎,让袁某某拨打亲属电话,同时喊着自己不想活了,要放火烧楼,袁某某电话告知张某某姐夫马某某上述情况。

张某某情绪激动,撕下自己卧室的门帘,用打火机将门帘的一角点燃扔在地上,但火苗熄灭,张某某便从灶房提出食用油壶,将食用油泼洒在饭厅、客厅及自己的卧室内,袁某某见状立即给三个孩子穿好衣服。张某某再次拿起门帘用打火机点燃并将其丢在客厅靠近卧室门口的单人沙发上,同时将孩子的衣服等丢在火中。袁某某带着三个孩子逃至对面邻居家中,拨打了报警电话。马某某赶到现场,见室内烟雾浓烈,张某某正在浇水灭火,便将张某某拉出房间,随后消防大队及公安机关民警赶到,及时进行了扑救并疏散住户,大火烧毁了张某某家中一张单人沙发及门帘等物品,一张双人沙发和墙壁部分过火,另客厅部门墙壁和屋顶被烟熏。

2020年3月9日经正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张某某放火造成损失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棒球棒1根、打火机2枚;

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

3证人袁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7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私愤,使用食用油作为助燃剂,采取故意放火的危险方法,致使自己财产受到损失、他人生命及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朝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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