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70********,汉族,文盲,顺德勒流街道**喷涂厂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费某某存在感情纠纷,起意放火烧对方车辆进行报复。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携带打火机和两个塑料胶袋步行前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居委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楼下,发现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粤XHY****丰田轿车。张某某走到该车车头位置,用打火机点燃两个塑料胶袋后放至车头底部,之后其携带打火机逃离现场。火势蔓延将粤XHY****丰田轿车车头部分烧毁,同时将停放在一旁的一辆白色粤E89****本田锋范轿车烧毁。
事后张某某得知费某某的车没有被完全烧毁,仍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一个黑色旅行袋内装两个红色塑料胶袋和一个打火机,再次步行来到顺德区勒流街道**居委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楼下,发现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粤XHY****丰田轿车。张某某走到车头位置,用打火机点燃两个塑料胶袋放至车头底部,接着张某某把黑色旅行袋和打火机都放到点燃的塑料胶袋旁,随后逃离现场。火势蔓延将费某某的粤XHY****丰田轿车烧毁,又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贵DVE****白色长安牌轿车烧毁,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湘GU9****白色北汽坤宝轿车烧毁。
经鉴定,被烧毁湘GU9****车辆损失核价人民币12030元;被烧毁贵DVE****车辆损失核价人民币46253元;被烧毁粤XHY****车辆损失65467元。合共造成损失人民币12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4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5张;
3.本案扣押物现暂扣,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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