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区**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回家,误将本区二天门村邻居朱某某认成自己家,经多次敲门后,被害人朱某某开门告知其走错了,张某某未予理睬继续进入,朱某某将其推出并关上大门,张某某继续敲门、踏门,朱某某再次开门后,张某某抓住衣领将朱某某拉出门口,在朱某某左眼部击打一拳,致朱某某后仰倒地,后在朱某某腰部踏几脚致其受伤。2020年10月13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经本院调解后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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