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5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0日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妻彭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抓扯,致使被害人彭某某受伤。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经会泽县公安局组织调解,彭某某与张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已赔偿彭某某五万元,彭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张某某的法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