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82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南拐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汝州市剧院附近的“***”烤吧内,因劝酒与其在一起吃饭的李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用啤酒瓶将李恒阳头面部打伤。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刘玉林
2018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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