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67********,汉族,初中文化,尧都区**煤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乡**宿舍。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牛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金辛达煤矿井下上班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将牛某某打伤。经鉴定: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牛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俊龙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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