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表,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经营侯马市万邦飞大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上马办事处隘口村X区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1日17时许,李某以记者身份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的侯马市万某某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内推销杂志。张某某以确定李某记者身份真假为由将其记者证拿走,同时拿起白色长棍对李某身体多处部位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虽可证明李某在张某某经营的侯马市万某某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受伤,但无法证明李某受伤的原因,且现有证据之间也存在矛盾,无法认定李某的伤情系张某某所致,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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