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2020年5月3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3日本院重新受案,2020年7月3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其儿子张传真与被害人李某甲及李某乙、王某某、单某某等人在大连市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芳里园小区北门因车辆停靠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甲将李某甲摔倒致其左手手腕处受伤,张某甲及张传真亦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甲左腕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及左尺骨茎突骨折,属轻伤一级,符合间接外力所致;张某甲右眼钝挫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右侧腰背部外伤,伤后出现血尿,三处伤情均属轻微伤;张传真因现有医疗资料距被伤时间间隔过长,不具备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条件,鉴定申请未予受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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