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辛集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在其住宅旁的夹道内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后在夹道外张某某用木板击打被害人于某某背部,致被害人于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9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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