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绥芬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13时许,在绥芬河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号车库门前,因吕某甲将摩托车停放在被告人张某某车库门前影响其车入库,故二人发生矛盾,张某某用脚踢了吕某甲右侧大腿一脚,用拳头打了吕某甲左侧腹部一拳。2018年9月13日,经绥芬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鉴定,吕某甲腹部外伤伴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肢体外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某甲共计人民币5225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张某某在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办的吕某乙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规劝吕某乙使其于2019年10月18日自首,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张某某于2018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刑事和解告知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司某某、洪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吕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吕某甲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绥芬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 ;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7.视听资料载有监控录像DVD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立功表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房金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1.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1.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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