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镇**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来到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十字西北角,用其随身携带的防盗门钥匙,对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八辆轿车进行划痕破坏。经鉴定,被划伤八辆轿车共计损毁评估人民币190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钥匙一把;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白某某、殷某某、舒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90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宇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钥匙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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