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侯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在**乡**村,张某某用菜刀、撬棍对侯某甲的车牌号为冀F*****的东风牌白色越野车进行砍砸,后驾驶轿车撞向侯某甲的越野车,将该越野车和停放在该车后面的侯某乙的车牌号为冀F*****的本田雅阁轿车损坏。经鉴定,两辆车的市场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1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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