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栋**单元**号(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2010年3月18日,因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河北省昌黎县**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5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下房**刻章部,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五枚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文检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非法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杨
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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