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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某某,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沟七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林,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27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4,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金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44,87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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