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初中文化,群众,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镇**村一院落内从事非法镀锌生产,将镀锌产生的废水随意排放到无防渗措施的地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检验,张某某非法排放的废液重金属锌超标1119倍、镉超标7.5倍。经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认定,镀锌废水为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830040****)。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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