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楼。曾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余某某(另案处理)从福佳大化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废弃的油桶337个,在明知孟某某(另案处理)没有资质处置废油桶的情况下,仍将废油桶销售给孟某某从中牟利。孟某某于2020年3月份至同年6月份,在明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能力处置废油桶的情况下,仍将废油桶销售给被张某某从中牟利。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2020年3月份开始收购、处理、销售废油桶,在明知自己无手续、无资质处理废油桶的情况下,从2020年3月份至2020年6月份多次从孟某某处收购各种型号的废油桶。2020年6月24日,公安民警在张某某居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村南大山林地简易房周围空地内发现收集、贮存、处置的废旧油桶412个,总重6.89吨。大连市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认定,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物代码:900-041-49。
公安民警在现场将张某某传唤到案,通过电话传唤余某某、孟某某到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经本院展开调查并补充相关证据后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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