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因贪图小利,通过他人介绍工作,在没有任何公司经营能力和意愿情况下,利用行政管理审批不验资,不实地查验的漏洞,配合上线售卡嫌疑人虚构公司注册信息进行公司注册,然后利用虚假信息注册三个公司营业执照,后到银行骗取开办对公账户三个,并将所开的对公账户卖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非法获利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道彦
检察官助理:夏布云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