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街道**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市**小区**栋**门**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1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吉A*****号小型面包车沿**市**街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市**路口**侧**处,与行人毕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毕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毕某某在车行道内停留,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并赔偿毕某某家属人民币2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毕某某家属人民币464319.55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毕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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